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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公室、廠房、店鋪二次消防申報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時間:2023-03-17 16:09:42    瀏覽:1437

    辦公室、廠房、商鋪等場所裝修需要進行二消消防申報,很多沒有接觸過消防審批的客戶,經常會有這樣的疑惑:二次消防申報有哪些法律依據?今天深圳興安消防就給大家科普下,三類消防審批的法律依據。

    一、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設計審核全稱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一般是消防設計圖紙出來后,場所裝修施工前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法律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法律依據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法律依據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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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驗收和消防驗收備案

    消防驗收全稱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全稱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它們一般在消防工程竣工后,場所投入使用前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并按有關規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和進行消防驗收。 涉及城鎮建設規劃的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和工程竣工,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和進行消防驗收。

    法律依據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5:《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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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安全檢查全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商鋪等公眾聚集場所需要在消防工程結束后,場所投入使或營業前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1:《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法律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jpg

    辦公室、廠房、店鋪等場所二次消防申報的法律依據已經和大家科普完了,這幾類消防審批都需要有資質的消防公司協助辦理,如果對二次消防審批還有想要了解的內容,歡迎聯系深圳興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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